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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2019年4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4月25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交予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时22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未戴摩托车安全头盔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沿县道X006线由北往南以31—33km/h的速度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蛇形山镇越新村上腰组金辉诊所地段时,因观察不周,将前方同向行走在道路边缘的行人钟某乙撞倒在地,造成摩托车受损,钟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钟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钟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4月13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钟某甲家抓获钟某甲。经讯问,钟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丙、钟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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