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蒙D9****小型轿车沿省道105由东向西行驶至635公里+700米路段时,与车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蒙HB****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蒙HB****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车某某死亡,蒙D9****小型轿车驾驶人钟某甲、乘车人钟某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钟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车某某系钝性外力致其死亡,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清华
检察官助理:张恩齐
2020 年 6 月 9 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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