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乡**村**号,住龙岗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逮捕。
被告人让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街道**街**号,住东莞市**镇**社区**村**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住宜章县**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刘某甲、让某某三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许,被告人刘某甲与罪犯金某某(已判刑)合谋,由刘某甲提供网络赌博账号和密码,由金某某接收同事及朋友等人的六合彩码单,之后在刘某甲提供的赌博账户上下注,待六合彩开奖后根据输赢情况双方进行结算赌资,刘某甲给与金某某11%的水钱。经核算,自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账户接收金某某的赌资金额共计635595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给金某某的赌资共计302001元。
2018年6月许,被告人让某某与一个叫“辉哥”男子(身份信息不明,在侦,另案处理)认识后,两人商定,由被告人让某某接收他人的外围六合彩码单后,再向“辉哥”投注,让某某可以领取“辉哥”给予的每月500元的好处费。之后,被告人让某某接收下家罪犯陈某某(已判刑)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经核算,被告人让某某接收罪犯陈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121395元。
2019年初,被告人钟某甲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后,通过微信接收罪犯钟某乙(已判刑)、钟某丙(在侦,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码单后,再在赌博账户上投注。经核算,自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钟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接收钟某乙投注金额共计119102元;通过微信接收钟某丙投注金额共计2070元。
2020年8月11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让某某抓获;同年8月15日将被告人钟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号信息及微信交易记录、金某某投注网站记录、微信聊天以及转账记录等;3.证言证言:林某某的陈述、蔡某某、钱某某、潘某某、舒某某、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让某某、钟某甲的供述;罪犯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李某丁、钟某乙、陈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让某某、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让某某、钟某甲非法接收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让某某、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让某某、钟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七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四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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