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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系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长,住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村委会***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2********,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村委会*****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2020年4月13日14时至17时许、21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在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村委会*队榕树头处,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陈某荣、温某彩、钟某秒等多人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钟某乙负责“打荷”和抽水,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与参赌人员通过手机微信兑换现金进行赌博每天抽水人民币700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1000多元。被告人钟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钟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台黑色华为手机、赌资等物证;2.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荣、温某彩、钟某秒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来

检察官助理:区玉敏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均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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