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系阿拉尔**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7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2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钟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08年4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人民币。2010年2月8日假释。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花园**楼**室,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17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2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系*乙公司**。2017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3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花园**座**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楼**栋**室,系*乙公司**。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18年1月31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镇**村**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系*乙公司**。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3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楼**单元**室,住址: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系*甲公司**。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18年4月2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丙,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系*甲公司**。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2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钟某丁,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浙江省台州市**村**区**号,系*甲公司**。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18年2月13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钟某戊,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村,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系*甲公司**。2017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路**号**楼**单元**室,系*甲公司**。2017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2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系*甲公司**。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镇**庄,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系*乙公司**。2017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2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镇**村**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区**楼**单元**室,系*乙公司**。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18年2月5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系*乙公司**。2017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2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系*乙公司**。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第一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3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系*乙公司**。2017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18年4月2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庄**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室,系*乙公司**。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小区**号**室,系*乙公司**。2017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18年4月2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5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系*乙公司**。2017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洪某某、张某甲等25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移送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于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24日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以被告人钟某乙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9日将两案并案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6月25日至7月24日、2018年9月9日至10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6月10日至6月24日、2018年8月25日至9月8日、2018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钟某乙、钟某甲共谋产生了在互联网上构建虚假现货交易平台谋利的想法,后因建设此类平台需要相关手续等原因未能实施。
2015年6月,被告人钟某乙、钟某甲来到阿克苏市找到张某甲,三人一起在阿拉尔市注册成立了“阿拉尔**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钟某甲并任执行董事,占股份80%,张某甲任监事,占股份20%。*甲公司注册成立后,三人一起到第一师商务局办理了“关于同意成立阿拉尔**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批复”,并到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了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随后,钟某乙与钟某甲携带营业执照和批复来到上海找到*乙公司的法人代表洪某某,在洪某某的帮助联系下,购买了郑州**信息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交易平台软件、购买了上海**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发的行情分析软件、购买了香港**公司的国际原油、天然气、铜期货实盘行情数据和上海**支付公司的第三方支付资金出入渠道(2016年4月又由钟某乙安排张某甲帮助开通了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的出入金渠道),租用了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钟某甲、钟某乙在明知*甲公司既无现货,也无仓储物流,是不进行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且税务申报为零,也未报省级主管机关(金融办)审批的情况下,仍在互联网上搭建了非法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交易平台高度模拟正规期货的交易方式、规则及行情,发展了会员(既可发展代理也可直接发展客户),由会员再发展若干层级的代理,代理发展客户,由会员、代理和客户根据国际原油、天然气、铜的期货实盘行情在平台内进行 “对赌”交易,产生客户交易手续费、交易盈亏和延期费。*甲公司无现货、期货交易的从业资质,全部交易无监管,交易规则由*甲公司自己制定;交易行情套用国际期货行情;交易现货无实物交割及买卖、运输、仓储;交易资金无第三方监管直接流入*甲公司控制账户中,由*甲公司完全掌控。钟某甲、钟某乙还成立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下的101 、108、188、168、163等多个会员单位为其大量招代理(代理再发展客户)或直接发展客户。通过会员及多层代理设置高额手续费陷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客户投资,会员或代理以诱导客户反复操作造成亏损,最终由**交易平台、会员单位及若干层级代理商按约定比例共同瓜分客户损失。
钟某乙系*甲公司最大股东,钟某甲也是股东之一,负责*甲公司的全部日常管理、解决客户投诉和招录业务员,张某甲在阿拉尔市负责管理*甲公司在注册地成立的公司事务。钟某丁、钟某戊主要负责**平台开市、闭市工作,观察**平台K线图走势与国际走势是否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立即联系张某乙或客服人员解决,并于每天闭市后将平台内资金交易数据与银行资金数据进行对账,确保平台资金与银行资金一致,配合业务员对新开户的代理及客户在平台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开户。陈某甲主要负责在交易平台上给客户开户。钟某戊还负责计算给会员单位及代理商的手续费提成(为会计职责)。钟某丙负责给会员单位及代理商发放手续费提成(为出纳职责),给**平台业务员、张某甲及张某甲所雇用的人员发放人员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给投诉客户退款赔偿。张某乙负责交易平台的技术维护。
经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鉴定:“**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共注册会员39家、代理5358家、客户13973人,其中有交易的会员22家、代理2815家、客户8443人;通过交易平台资金结算通道出入金的客户入金共844674191.88元,造成客户损失347090263.22元。
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已取证**交易平台客户(即被害人)698名,被害人损失共计81084206.86元。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搭建成立正式上线后,*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168、163会员单位,并为*甲公司在网上做虚假推广宣传,声称:“2015年6月,(**大宗)正式通过新疆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验收,获新疆省人民政府[2013]2号文件正式通知核准其经营资格,受省政府金融办监督管理,是目前新疆省唯一一所贵金属(现货油(T)、天然气、现货铜(T))现货交易市场。”
*乙公司的招商部成为*甲公司的168会员单位,招商部由缪某某主管,王某甲为部门经理,沈某某为业务员之一,专门为*甲公司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客户。
*乙公司的运营部成为*甲公司的163会员单位,直接为*甲公司发展客户。运营部由*乙公司韩某甲主管,运营部下设电销一部、二部(打电话方式推销)、网销部(互联网络或直播间渠道推销),网销部下又分客服A组、B组,运营部成员黄某某、陈某乙、于某甲、李某甲、韩某丙、王某乙等人负责为163会员发展客户。
*乙公司163会员单位的各岗位工种相互配合,明知客户与*甲公司经济利益对立,实质形成对赌关系,为获利采取百度等搜索引擎推广排名、直播间引导、打电话、QQ、微信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发送虚假盈利信息等,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引诱投资人进入平台频繁交易,甚至在客户亏损的情况下鼓吹翻本,为追逐利益仍利用固定话术催促客户追加入金,直到把客户的资金全部亏空或停止交易为止。
该公司企划部为*甲公司在百度等搜索引擎宣传、推广“**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还在网络上或其他渠道购买含姓名、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导入*乙公司电话呼叫中心系统;再由韩某甲对各业务员进行夸大和欺骗性的“话术”培训,由电销部的业务员利用固定的话术模式引诱客户在**平台开户并入金交易;同时由网销部通过网络发帖等模式,谎称平台正规、资金有第三方监管以及采取夸大收益等方式引诱客户在**平台开户入金交易;客服A组开设“**财经”直播间、客服B组开设“**风云”直播间,黄某某等讲师冒称专业分析师,在王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业务员冒充“水军”烘托气氛、发模拟或虚假的盈利图、刻意包装老师的配合下,引导客户频繁交易,骗取客户的大量手续费。
*乙公司还采取客户手续费分成奖励机制,业务员收益与客户损失手续费直接挂钩。业务员、部门主管、部门经理均可直接发展客户,拿本人发展客户手续费的5-7%,同时部门主管拿本小组成员手续费总和的2.5%,部门经理拿整个部门手续费总和的2.5-5%(有时高达5-10%)。公司并将每日各业务员发展的客户业绩通过齐正内部的OA办公系统进行内部全体通报。
据调取的相关电子数据显示,*乙公司163、168会员单位共计发展代理147家、客户877人,导致客户亏损28609825.4元。其中,168会员单位的所有客户损失为24171510.3元,163会员单位的所有客户损失为4438315.1元。
被告人洪某某,*乙公司**,非法经营的168、163会员单位的所有客户损失为28609825.4元。已取证163会员单位的受害人29人,被诈骗金额2114292元。
被告人魏某某,任*乙公司**期间,提成是全公司业务员发展客户的手续费3%(后降为2%),非法经营的168、163会员单位的所有客户损失为28609825.4元。
被告人缪某某,任*乙公司**期间,洪某某安排其主要负责“168”会员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招纳**交易平台代理商的合作、返佣比例及客户投诉问题。经查168会员单位的所有客户损失为24171510.3元。
被告人王某甲,任*乙公司**期间,负责168会员单位招代理商工作,共发展代理数146个,168会员单位的客户损失为24171510.3元。
被告人韩某甲,任*乙公司**期间,主要负责*乙公司**部发展**交易平台163会员单位下的客户工作,*乙公司163会员单位共发展客户97人,已取证163会员单位的受害人29人,被诈骗金额2114292元。
被告人黄某某,其下李某乙、高某甲(此二人另案处理)两个小组,共计13名业务员,累计发展客户42名,已取证受害人14人,被诈骗金额1179393元。
被告人李某甲,其下共计11名业务员(不含其本人),累计发展客户17名,已取证受害人5人,被诈骗金额631231元。
被告人王某乙,累计发展客户8名,已取证其发展的受害人6人,被诈骗金额661432元。
被告人陈某乙,其下周某某(另案处理)、韩某丙两个小组,共计13名业务员,累计发展客户27名,已取证发展受害人5人,被诈骗金额167630元。
被告人于某甲,其下顾某某、李某丙(此二人另案处理)两个小组,共计14名业务员(不含其本人),累计发展客户41名(于某甲本人作为业务员发展客户3名),已取证发展受害人5人,被诈骗金额136038元。
被告人韩某丙,共计6名业务员(不含其本人),累计发展客户9名,韩某丙本人作为业务员发展客户7名,已取证其小组业务员发展受害人2人,被诈骗金额21016元。
被告人沈某某,168会员单位的业务员,发展代理2名,代理又发展了22名客户,客户累计亏损334048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丁于2017年11月23日前往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峰江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钟某戊于2017年12月2日到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韩某甲于2017年9月16日自行前往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河溜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9月20日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豫园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乙于2017年9月18日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豫园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乙于2017年9月16日自行前往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河溜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于某甲于2017年9月18日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箱、U盘等;2.书证:兵团金融办对阿拉尔**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合法的答复函、新疆证监局关于阿拉尔**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性质的复函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曾某某、高某乙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乙、钟某甲、洪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洪某某、韩某甲、黄某某、李某甲、于某甲、王某乙、陈某乙、韩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钟某甲,钟某乙诈骗金额为81084206.86元,数额特别巨大。洪某某、韩某甲诈骗金额为2114292元,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某诈骗金额为1179393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甲诈骗金额为631231元,数额特别巨大。王某乙诈骗金额为661432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乙诈骗金额为167630元,数额巨大。于某甲诈骗金额为136038元,数额巨大。韩某丙诈骗金额21016元,数额较大。其中,钟某甲,钟某乙、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韩某甲、黄某某、李某甲、于某甲、王某乙、陈某乙、韩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韩某甲、李某甲、于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洪某某、张某甲、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张某乙、陈某甲、魏某某、缪某某、王某甲、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钟某甲、钟某乙、张某甲、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张某乙、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347090263.22元,情节特别严重。洪某某、魏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8609825.4元,情节特别严重;缪某某、王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24171510.3元,情节特别严重;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340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钟某甲、钟某乙、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张某甲、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张某乙、陈某甲、魏某某、缪某某、王某甲、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钟某丁、钟某戊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洪某某同时触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平
检察员:周瑞敏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洪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张某乙、魏某某、缪某某、王某甲羁押在阿拉尔市看守所;韩某甲羁押在第一师看守所;张某甲、钟某戊、于某甲、陈某甲、沈某某、陈某乙、韩某丙取保候审在阿拉尔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8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涉案款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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