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1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2020年1月11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娜红,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浩忠,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钟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淞元,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钟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多在深夜驾驶其野马轿车或宝马开蓬轿车,搭载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横沥镇、万江区、高埗镇、松山湖及等镇街路段和麻章高速出口、东莞市环城路的路段,趁被害人车辆变道时,制造车辆碰撞的假象,再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偶尔由钟某甲、钟某乙二人驾车作案。作案中,一般由钟某甲驾车靠近被害人的车辆并向对方车辆扔镙母制造车辆碰撞的假象,逼停车后由钟某乙下车偷偷用砂纸划花被害人车辆的车门;然后钟某乙以被害人车辆撞坏钟某甲的小车的倒后镜为由让被害人下车协商赔偿;坐后排的钟某丙负责充场壮胆,有时也催被害人快给钱。之后钟某乙等三人使用威胁手段要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赔偿所谓“维修费”,否则就找人来打被害人。被害人被迫微信扫码转账到钟某甲事先准备的微信号n-n-****(昵称“兔妹儿”)等微信号里。事后,作案赃款基本上由钟某甲、钟某乙二人以七三分成,钟某甲再向钟某丙的微信转账红包200元、300元不等。
1、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坐在司机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赣CF*****蓝色吉利小汽车上,行驶至东莞市广东省湛江市麻章高速出口收费站附近路段,被被告人钟某甲驾驶敞蓬黑色宝马车搭载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使用上述手段,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期间,钟某乙还持钢管下车威胁李某某,李某某被迫向钟某甲提供的“兔妹儿”微信扫码支付赔偿,一笔5600元,一笔3888元。共支付9488元。
2、2019年11月22日晚上2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灰色卡罗拉小轿车行驶至东莞市横沥镇西环路上凯宝酒店附近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被被告人钟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宝马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使用上述手段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期间,黄某某拿电话准备报警时,钟某乙抢走手机不让黄报警,坐后排的钟某丙催促黄某某赶快付钱。后黄某某被迫向钟某甲提供的“兔妹儿”微信扫码支付赔偿1680元。
3、2019年11月30日凌晨零时20分,被害人马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名爵小轿车行驶至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漕滘村牌坊附近路段,被被告人钟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宝马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使用上述作案手法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后马某某被迫通过微信扫码支付5100元。
4、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林某某驾驶一辆银色大众小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高埗镇环城路(高埗往深圳方向行驶)路段,被被告人钟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宝马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使用上述作案手法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后林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对方赔偿,一笔2800元,一笔1680元,共支付4480元。
5、2019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蓝色本田凌派小轿车行驶至东莞市望洪路喜月轩饭店附近路边,被被告人钟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宝马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使用上述作案手法以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四千多元。赵某某表示没钱并叫其父亲过来现场,但是其父亲身上也没有那么多钱。后钟某甲等人同意赵某某微信扫码支付888元。
6、2019年12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万江区环城路万江大桥路段,被被告人钟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宝马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使用上述作案手法以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后宋某某被迫通过微信扫码向对方支付赔偿,一笔1600元,一笔700元,共支付2300元。
7、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陆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江淮共享小汽车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沿着环城路往万江方向路段,被被告人钟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宝马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使用上述作案手法以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后陆某某被迫通过微信扫码支付2222元。
2020年1月10日19时20分,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钟某乙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省道路边无名饭店被民警抓获,并扣押野马车辆、螺母、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舒某某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汽车、手机等物证,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钟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钟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钟某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怯》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