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钟某甲,又名:钟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房。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丙,又名:佬林,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号房。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阿生、生哥,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虎仔,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丁,绰号:啊肥、二肥,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肥肥、肥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戊,绰号:奀四,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2012年5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己,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镇**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刘某甲、李某某、钟某丁、曹某某、钟某戊、钟某己、刘某乙涉嫌抢劫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4日移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7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10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2019年6月25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25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和刘某甲一起商量抢劫走私香烟的事宜。之后,钟某甲联系了李某某和曹某某,钟某丙联系了钟某己、钟某丁和钟某戊,刘某甲联系了刘某乙一起参与实施抢劫。2018年10月14日晚上,钟某甲、钟某丙、刘某甲、李某某、钟某丁、曹某某、钟某戊、钟某己和刘某乙共九人分别驾驶五辆小汽车准备到深岑高速路段寻找走私香烟车伺机实施抢劫作案。
当晚22时许会合时,钟某甲驾驶自己的哈弗H6前来,钟某丙驾驶租来的天籁小汽车前来,刘某甲驾驶自己的日产轩逸小汽车搭着其弟弟刘某乙前来,曹某某驾驶自己的别克小汽车前来,钟某丁驾驶租来的奥德赛小汽车前来,钟某甲等人对准备用于作案的五辆汽车进行套假牌。之后,钟某甲等九人驾驶五辆车辆经汕湛高速到江某某高速,行驶至云浮市罗定市高速路段**服务区、**服务区,到了服务区后,众人就交换驾驶的车辆。之后,钟某甲驾驶哈弗H6搭着钟某己在深岑高速路段寻找走私香烟车辆,但未能发现走私香烟车辆。后来李某某搭着刘某甲驾驶天籁小汽车在深岑高速路段发现了目标车辆并用对讲机叫其他人上高速进行拦截。听到对讲机的消息后,钟某甲、钟某丙、钟某丁和曹某某就驾驶各自的车辆在服务区上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
2018年10月15日凌晨,李某某驾驶天籁小汽车搭着刘某甲、钟某丁驾驶奥德赛小汽车搭着钟某戊、曹某某驾驶别克小汽车在云浮市**隧道往深圳方向(K211+700)处三车并排停在隧道内,准备拦截由谢某某驾驶的走私香烟面包车,走私香烟面包车进入隧道后见前方有车辆拦截就立即调头逃跑,但被后面追上来钟某丙驾驶的轩逸小汽车撞上,面包车被撞后驶出隧道冲过中间隔离带,往另外相反方一条车道行驶,钟某丙、李某某、钟某丁和曹某某见状马上开车紧追面包车,跟着面包车冲向对面车道。当追至罗某某高速的下河贝高架二桥的“K233+800”路段时,谢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被逼停,谢某某和黄某甲就在高速路上弃车逃跑,谢某某跨过公路分隔带往山头逃跑,黄某甲在逃跑过程中从高速公路高架桥失足掉到桥下**镇一处住宅后死亡。刘某甲和钟某丁看见走私香烟面包车的车匙还没有拔,于是钟某丁将面包车开走,钟某戊则在走私香烟的面包车副驾驶位置安装信号干扰器(屏蔽车辆GPS定位信号),钟某丁驾驶抢劫得来的面包车与刘某甲等人一起往罗定方向行驶,来到罗阳高速**至**路段时将面包车停在应急车道。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刘某甲、李某某、钟某丁、曹某某、钟某戊、钟某己和刘某乙将面包车上的49箱香烟分别搬到别克、天籁、奥德赛和哈弗H6四辆小汽车,之后,钟某甲、钟某丙等人驾驶车辆来到李某某老屋(**镇**村)存放抢劫得来的香烟,而刘某甲则驾驶轩逸车去维修。
事后,被告人钟某甲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介绍联系上林某某(另案处理)以总价22500元卖了9箱香烟给林某某(其中4箱“520”牌香烟、5箱“ESSE”牌香烟,经鉴定价值共61974元),林某某收到9箱香烟后通过微信将钱转给田某某,田某某就将钱转给钟某甲,田某某收到林某某转到的钱某某拿了900元作为其介绍费。后来,钟某甲又联系上一个叫“广西龙”(另案处理)的人,将剩余约40箱香烟(“520”、“ESSE”爱喜、阿诗玛等牌子)以总价39300元卖给“广西龙”,由曹某某到李某某老屋将货交给“广西龙”。由于钟某甲与“广西龙”约定好“广西龙”要拿3000元人工费,同时扣下8300元等走私烟卖完后再给钟某甲,“广西龙”实际上给了28000元现金曹某某,曹某某扣下自己的一份钱后就将剩余的钱转给钟某甲。钟某甲将卖抢劫走私香烟所得的钱通过微信分别转给了钟某丙和李某某,然后再由他们将钱分给钟某己、曹某某、钟某戊、刘某甲、钟某丁和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刘某甲、李某某、钟某丁、曹某某、钟某戊、钟某己、刘某乙和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刘某甲、李某某、钟某丁、曹某某、钟某戊、钟某己和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丙曾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戊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己和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建议对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民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戊、田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钟某丙、刘某甲、李某某、钟某丁、曹某某、钟某己和刘某乙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光碟陆拾陆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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