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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钟某乙、钟某甲与被害人钟某在龙南市**镇**村**组附近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冲突。期间,钟某乙、钟某甲在与钟某丙抢夺棍子的过程中致使钟某倒地受伤。经鉴定,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钟某甲现住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钟某乙现住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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