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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住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房。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栋***房。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钟某甲、钟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乙与被害人温某某同是陶然居小区业主,2019年6月13日21时许,两人在梅江区三角镇**路**房产中介店内闲聊时,钟某乙因被温某某踢出“***业主监督群”一事与温某某发生口角,温某某先动手打了钟某乙一拳,钟某乙拿起茶桌上的烟灰缸想砸温某某时被店里的人拉开,店里的人见状立即打电话报警。接着钟某乙打电话给他儿子即被告人钟某甲,告诉他他被人打了,叫他过来帮忙。钟某甲立即与朋友一起来到现场,钟某甲责问是谁打了他父亲,钟某乙指认是温某某,钟某甲上前朝温某某脸部打了一拳,接着两人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钟某乙看见温某某掐着钟某甲的脖子,钟某乙又朝温某某的鼻子上打了一拳。随后,店里的人及附近群众合力将双方拉开,警察接报后到现场进行处置。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肩背侧和双膝部三处挫伤面积累计超过15cm2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主动向被害人温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面照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江某某、童某某、谢某某、曾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视听资料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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