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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谢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49********,畲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1********,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在尤某某**镇**路**号**室家中,多次通过电话非法接受蔡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许某某、蔡宣诸等人“六合彩”投注,收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83217元(币种,下同),中码金额为8893元。被告人谢某甲将上述“六合彩”码单转报给被告人钟某甲,并从中赚取投注金额3%及中码金额50%的返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943元。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以坐庄形式接受被告人谢某甲上述“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达383217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谢某甲在尤某某**镇**路**号**室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钟某甲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西滨派出所投案。民警在被告人谢某甲家中依法扣押“六合彩”书籍4本、手写“六合彩”码单129张及手写“六合彩”数字编排纸1张。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5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合彩”书籍4本、手写“六合彩”数字编排纸1张;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手写码单、手机号1366699****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用户信息、尤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谢某甲“六合彩”账单汇总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许某某、蔡宣诸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谢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揽注金额达人民币38321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谢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98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赃款人民币15943元由尤某某公安局扣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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