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罗某某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甲、罗某某合谋非法经营汽油,遂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先后从“杨某某”及“狗哥” (均未查明身份)处以20升一桶是100元至10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散装汽油,然后将汽油分装成10升铁桶、5升铁桶、2升雪碧瓶等规格,以20升一桶是100元至120元人民币、10升一桶是55元至60元人民币、5升一桶是28元至31元人民币、2升雪碧瓶一瓶是12元至14元人民币价格于廉江市吉水镇佛头埇村公庙处对外进行非法经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甲负责接听客户的加油电话及销售汽油,被告人罗某某则负责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接收加油款及偶尔帮忙销售汽油。至2019年12月21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到该处进行查处,并在现场和被告人罗某某家里处扣押了手机2部、微信收款二维码1张、油桶、账本7本等涉案物品一批。经鉴定,被扣押的汽油辛烷值分别为93.2。被告人钟某甲、罗某某自2018年9月份至被抓获期间,共计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为人民币102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罗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二人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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