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住兴宁市**豪庭**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住兴宁市**豪庭**栋**房,2011年10月,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12年1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处罚,2014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5年期间,被害人钟某乙在六合彩网络赌博中欠曾某某(另案处理)赌债未还清,当年6月上旬,曾某某指使被告人石某甲将钟某乙带到兴宁市**路“**餐馆”处理其所欠债务问题。石某甲同意后,到兴宁市**镇圩镇钟某乙经营的手机通讯店,胁迫钟某乙必须于当天到兴城去解决其所欠债务问题。钟某乙被迫无奈,让其妻石某乙凑齐4万元钱后,当天下午约4时30分,钟某乙夫妻与石某甲一同乘车前往**路“**餐馆”**号厢房,到达厢房后,石某甲将钟某乙夫妻看管起来,不让他们离开。晚上8时许,练某某(另案处理)和曾某某以及另一名男青年从外面乘车来到“**餐馆”,三人进入**厢房后将房门锁住,便开始辱骂钟某乙并分别对其拳打脚踢致钟某乙多处受伤,石某甲则在厢房外面看守。殴打了一段时间后,曾某某、练某某等人便与钟某乙讲还钱的事。谈妥债务后练某某、曾某某等人遂离开**厢房。石某甲随后也离开**餐馆。直至次日凌晨,钟某乙夫妇才被准许离开“**餐馆”去医院接受治疗。
二、赌博罪
(一)2015年春节期间,曾某某和丘某某、练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暴利,合伙在兴宁市**镇圩镇**街丘某某租赁的商行以及**镇**村丘某某住家开设以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纠集被告人钟某甲、石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工作。石某甲负责管理水箱、放哨,钟某甲负责在赌场内计算水钱、泡茶。赌场开设后,先后聚集有叶某甲、叶某乙等人参赌,合计赌资达数百万元。
(二)2015年间,被告人钟某甲向上线曾某某拿来“六合彩”赌博会员账号提供给钟某乙、石某丙、石某丁、叶某丙等人参与网络赌博,钟某甲、石某丙、石某丁、叶某丙等人参与“六合彩”赌博每周结算一次,由曾某某负责统计参赌人员的赌博输赢情况并告知钟某甲,再由钟某甲与参赌人员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钟某甲再与曾某某结算。如遇欠账的情况,则先由钟某甲进行催收,收不到的欠账再由曾某某负责催收。期间,钟某乙、石某丙、石某丁、叶某丙使用钟某甲提供的“六合彩”赌博账号参赌,投注金额合计赌资约5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与曾某某等人事先通谋,共同参与非法拘禁钟某乙的行为,与曾某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与丘某某等人共同参与开设赌档,与丘某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甲与丘某某等人共同参与开设赌档,与丘某某、石某甲等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甲提供六合彩会员账号给他人参赌,参赌人员3人以上,赌资达到5万元以上,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甲、石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甲在参与丘某某赌档赌博的共同犯罪中,石某甲在非法拘禁及赌博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帮助的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钟某甲、石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石某甲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被告人钟某甲、石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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