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钟伟森,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横**号。1997年4月因抢劫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8月2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20日因吸毒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梯**号。2012年2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伟森、汤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甲、汤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甲、汤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钟伟森在饶平县**镇**汽车客运站附近,将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邹某甲(另案处理)。
2、2019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钟伟森在饶平县**镇**路口附近,将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邹某甲。
3、2019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甲(已作行政处罚)。
4、2019年8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钟伟森在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将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陈某甲。
5、2019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将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汤某甲。
6、2019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在饶平县**镇*****路口附近,将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史某甲(已作行政处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位于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给被告人钟伟森吸食毒品。
2、2019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提其供位于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给吸毒人员刘某甲吸食毒品。
3、2019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位于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给被告人钟伟森吸食毒品。
4、2019年8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位于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给吸毒人员刘某甲吸食毒品。
5、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位于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给被告人钟伟森吸食毒品。
6、2019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位于饶平县**镇*****出租屋6楼房间给吸毒人员刘某甲吸食毒品。
2019年8月20日15时多,被告人陈某甲在饶平县**镇*****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0日22时多,被告人钟伟森在饶平县**镇*****出租屋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0日23时多,被告人汤某甲在饶平县**镇****烧烤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汤某甲的背包里查获白色晶状物1小包(净重3.08克),电子厘秤1台、空的透明封口胶袋1个和铁质小勺1把等物品。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饶平县**镇****烧烤店查获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电子厘秤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邹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伟森、陈某甲、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款、第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汤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汤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汤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伟森、汤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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