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0********,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紫某某**镇**村委会**小组**号。2020年2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路**号。2020年2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中专文化,住紫某某**镇**路**号。2020年2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74********,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村**村**号。2020年2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9********,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村委会**小组**号。2020年2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71********,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村**村**号。2020年3月6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村**村**号。2020年3月6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9********,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2020年2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7********,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村委会**小组**号。2020年2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廖某甲、刘某甲、廖某乙、钟某乙、廖某丙、廖某丁、许某甲、钟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廖某甲、刘某甲、廖某乙、钟某乙、廖某丙、廖某丁、许某甲、钟某丙等人经事先商量后,分别在紫某某**镇**村委会、**村委会的被告人廖某丙、廖某甲、廖某丁、许某甲叔叔等人家中开设赌场,以赌“蓖麻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廖某丙、廖某甲、廖某丁、许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并放哨,被告人廖某甲、刘某甲、廖某乙、钟某乙在赌场内负责做庄,被告人钟某甲、许某甲负责做利,被告人钟某丙负责放哨。2020年2月26日凌晨2时30分,公安机关在紫某某**镇**村委会被告人许某甲叔叔家抓获七名被告人及多名涉赌人员,查获赌博工具蓖麻子338个、筷子1根、瓷杯1个,赌资8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信息材料等;
2、证人钟某丁、廖某庚、张某某、钟某戊、廖某辛、廖某戊、廖某壬、钱某某、许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廖某甲、刘某甲、廖某乙、钟某乙、廖某丙、廖某丁、许某甲、钟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廖某甲、刘某甲、廖某乙、钟某乙、廖某丙、廖某丁、许某甲、钟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廖某甲、刘某甲、廖某乙、钟某乙、廖某丙、廖某丁、许某甲、钟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廖某甲、刘某甲、廖某乙、钟某乙、廖某丙、廖某丁、许某甲、钟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廖某甲、刘某甲、廖某乙、钟某乙、廖某丙、廖某丁、许某甲、钟某丙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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