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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叶某甲、袁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夏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8〕245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大学文化,住陆丰市**农场居民区**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小学文化,住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小学文化,住阳江市江城区**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高中文化,住宁乡县**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中专文化,住江西省横峰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初中文化,住横峰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叶某甲、袁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夏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传播淫秽物品罪部分

2017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钟某甲、叶某甲、袁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夏某某等人,明知**直播app中有淫秽表演和视频,仍在微信中发布该app下载链接、贩卖观看权限(激活码),供他人下载、注册和观看,从中谋利。经鉴定,该“**”直播app内含184个以上淫秽视频。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2日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义乌市**街道**路**号家里,从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直播app观看权限,后将该权限卖给他人,累计出售达60个。

2、2017年7月2日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从被告人袁某某处购买**直播app观看权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某用于出售牟某的情况下,卖给被告人徐某某60个观看权限,同时以营利为目的,将2个观看权限卖给他人。

3、2017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被告人叶某甲处购买**直播app观看权限,后将该权限卖给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累计达302个以上。

4、2017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被告人钟某甲处购买**直播app观看权限,后将该权限卖给被告人袁某某,累计达302个以上。

5、2017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直播app观看权限,后将该权限卖给被告人叶某甲,累计达302个以上。

6、2017年7月初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另案处理)处购买**直播app观看权限,后将该权限卖给他人,累计达60个。

2、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部分:

2017年2月11日以来,被告人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1.64万人民币的价格向卜云阳(已判刑)购买了12000个“全能微商”(WeChat领袖4.0)激活码,用于卖给下级代理获利,非法所得1.65万元人民币,获利1000元人民币。该软件通过修改腾讯微信安装包文件,向腾讯微信主程序注入代码文件、修改程序代码的方式,实现其修改微信界面、伪装抢红包、自动抢红包、转发朋友圈、退出所有群、消息防撤回等功能,腾讯微信程序本身不具备上述功能。经鉴定,该软件对腾讯微信实施了未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控制腾讯微信实现其功能,对腾讯微信的正常操作流程形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何某乙、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卜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叶某甲、袁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夏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淫秽物品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物证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叶某甲、袁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夏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甲、叶某甲、袁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赢

2018127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甲、叶某甲、袁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夏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陆丰市**农场居民区**号、浙江省松阳县**镇**村**号、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湖南省宁乡县**镇**村**、江西省横峰县**镇**村**号、江西省横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1*******、138********、135********、151********、138********、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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