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甲、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钟某甲、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瑞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住瑞金市**镇**。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于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3********,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号**栋**号,现住瑞金市**乡。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钟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钟某甲和刘某某商量一起在国内搭建“卡库”系统租给境外电信诈骗人员打电话来赚钱,5月下旬,钟某甲对刘某某称其找到了龙岩老板杨某(已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拘上网追逃),由杨某出资购买GOIP设备,占股60%;钟某甲、刘某某、钟某乙负责搭建和维护GOIP设备,占股40%。2020年5月底以来,杨某陆续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0元给钟某甲用于购置GOIP设备及配件,钟某甲收到钱后由刘某某负责在网上购买设备并搭建调试。设备调试成功后,钟某甲去福建省龙岩市将杨某联系购买的三、四十张电话卡拿回瑞金后,由刘某某负责控制设备后台管理系统将远程网络通讯服务调配给境外电信诈骗人员使用,钟某甲、钟某乙则负责在现场维护GOIP设备运行。2020年6月13日,刘某某使用其妻子的支付宝账户收到一笔境外电信诈骗人员租用GOIP设备的费用20000元,随后找钟某丙套现18000元。2020年6月19日,钟某甲等人将搭建好的GOIP设备藏匿在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金玉佳苑小区大门东侧的“悦比客商行”副食店内,随后钟某甲、刘某某、钟某乙等人藏匿至湖南、龙岩等地。经查询,境外电信诈骗人员使用该设备拨打电话对被害人钱某某实施了电信诈骗,骗取钱某某资金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GOIP设备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钟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钟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刘某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乙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