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自治区**市**镇**村**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去往**市**街道、**街道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去至**市**街道**广场门口烧烤地带旁边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之机,钟某某偷走被害人苏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1块电池(约值700元)。得手后,钟某某逃离现场。
2、2019年3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市**街道**路**公园门口旁边的停车处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钟某某偷走被害人廖某开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1块电池(约值300元)。得手后,钟某某逃离现场。
3、2019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市**街道**路**巷**号门口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之机,钟某某偷走被害人朱某才停放在该处的喜德盛牌助力自行车上的1块电池(约值972元)。得手后,钟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日22时10分左右,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街道**村**屋**号门口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苏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罗某平的证言,户籍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8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