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02276)从长汀县濯田集镇往长汀县濯田镇东山村新村方向行驶,途经205省道长汀县濯田镇东山村顺安加油站路段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后由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02mg/100ml。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属性为机动车。
案发当日,被告人钟某某经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检察官助理:蔡龙泉
2020年12月23日
附注: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长汀县濯田镇***号,联系电话:1350751****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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