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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骗取贷款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告人钟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20年8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钟某某以虚构贷款用途、编造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原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现已偿还。

2016年5月,被告人钟某某以虚构贷款用途、编造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原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3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钟某某拒不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购销合同、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立明

检察官助理:龚嘉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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