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安置点,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其父亲钟某甲的授意下,驾驶摩托车将一只活体穿山甲运送至南康区中心市场旁边的小巷子里与谢某某进行交易。被告人钟某某依照其父钟某甲与谢某某商定好的价格,以每斤800元的价格出售该只穿山甲。谢某某在交易现场向被告人钟某某支付现金2000元,并约定尾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后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钟某某支付了剩余尾款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同案人钟某甲、谢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和林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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