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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经营罪)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被告人钟某某在麻章区购买了一辆车厢改装带有汽油罐和电子加油机的江铃牌小货车用于装载和销售汽油。在未取得汽油销售许可手续情况下,钟某某将小货车安置在湛江市赤坎区西城快线黎湛铁路跨线桥南侧附近一空地处非法销售汽油,至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到场查获。根据公安机关扣押的销售记录本,钟某某非法出售汽油的销售额共计人民币76102元。经鉴定,钟某某销售的汽油符合92号汽油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钟某某也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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