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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茂名市********房,现住湛江市遂溪县****加油站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在2017年年初时到广东省茂名市购买了一台五十铃货车、加油机、储油罐和加油管道等设备,私自将货车改装。被告人钟某某自2017年3月至今,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改装货车用于存储柴油并非法经营柴油,其以比市场价低0.5元/ 升的价格在湛江市遂溪县****加油站处购进柴油,然后以比市场价低0.3元/ 升的价格非法经营出售柴油,每升柴油牟利0.2元。于2019年10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其私自改装的五十铃货车停放在廉江市****路口处给**场非法经营柴油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钟某某的粤K****货车上查获到一个装着柴油的油罐,并扣押涉案工具一批及销售柴油的账本。从2017年3月至今,被告人钟某某非法销售柴油的总金额是826147.8元,至少牟利29771元。经对被扣押的车用柴油鉴定,闪点为60.0C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非法经营销售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专营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卷、检察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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