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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狩猎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和现居地均为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昌乐县**镇**村南岭,采取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兔90余只,并对外出售,涉案价值一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关于昌乐县境内野兔品种的说明,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物证照片等;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搜索与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2.案卷材料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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