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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狩猎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无文化,农民,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9时至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携带编织袋、尼龙网袋、头戴式强光照明灯来到威远县东联镇佛尔岩村至针匠街一带稻田路边,采用强光照射、徒手捕捉的方法,猎捕黄皮青蛙43只、蟾蜍8只。次日早上6时许,钟某某将猎物带至威远县龙会镇综合市场贩卖,被民警当场挡获。经鉴定,涉案黄皮青蛙和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3291374(胡警官)。

2.移送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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