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000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章江南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赣州市章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章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越南旅游期间通过微信搜“附近的人”,认识越南籍“阿勇”。“阿勇”通过微信介绍,虎骨泡酒对于治疗风湿病有效果,被告人钟某某便以每公斤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公斤多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虎骨。一个月后,被告人钟某某收到“阿勇”寄送的虎骨,遂将虎骨泡酒准备治疗其母亲的风湿病。
2.2017年上半年,经“阿勇”微信介绍,被告人钟某某认识越南籍“阿玲”,“阿玲”告知被告人钟某某其有虎骨、象牙等制品出售。2018年6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到唐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赣州市章某某**大酒店喝茶聊天,并向唐某某介绍象牙筷子。双方商定,被告人钟某某以每双筷子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十双象牙筷子给唐某某,之后被告人钟某某联系“阿玲”发货。一个月后,被告人钟某某收到邮寄的十双象牙筷子,遂至唐某某所在的**大酒店予以交付。2018年11月1日,唐某某通过财务人员林某某向被告人钟某某转账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到赣州市章某某**大酒店喝茶聊天,其间向邓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象牙手镯,并询问其是否需要购买象牙手镯。经商定,被告人钟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出售一只象牙手镯给邓某某,之后被告人钟某某联系“阿玲”发货。一个星期后,被告人钟某某收到了“阿玲”邮寄的象牙手镯,遂至邓某某工作的**大酒店予以交付,邓某某当面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9月底,杜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告人钟某某的位于赣州市章某某章江南大道水岸新天小区家中吃饭,见桌子上放了一条象牙项链,便向被告人钟某某提出购买该项链。双方商定,杜某某以1700元人民币购买该象牙项链,并由被告人钟某某再为其配个象牙吊坠。之后,被告人钟某某联系“阿玲”购买了一个象牙吊坠。一个月后,被告人钟某某收到邮寄的象牙吊坠,遂前往杜某某位于赣州市章某某文清路小学豪德校区附近的租房处,将象牙项链连同象牙吊坠一起交付给杜某某。后杜某某向被告人钟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700元。
2019年6月14日,赣州市海关稽私分局对钟某某予以立案,并于同年6月21日将案件移送至赣州市章某某森林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扣押了被告人钟某某的虎骨泡酒,涉案的象牙制品手镯、筷子、项链及象牙吊坠。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某某向越南籍“阿勇”收购的“虎骨”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老虎骨头,为山羊骨头;向唐某某、邓某某出售的十双“象牙”筷子、一只“象牙”手镯的材质均非象牙;向杜某某出售的“象牙”项链材质非象牙,“象牙”吊坠的材质为象牙,象牙系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案件清单、证人证言、快递单、指认笔录、物证鉴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2、3起犯罪事实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英平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卷外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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