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矣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段水域内使用放电设备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同时查获的还有被告人钟某某随身携带的电鱼工具及所捕捞的水产品。经称量,查获的鱼虾净重146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焙文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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