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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镇**花园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溆浦县县城二桥桥下的天然水域,利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大小渔获物5条,共计5公斤。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物中心对被告人钟某某使用的捕捞方法、捕捞水域、渔获物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为:钟某某当天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区域是溆浦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区;捕捞的渔获物中草鱼1条;翘嘴鱼3条;白丝鱼1条,均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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