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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4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沅江市泗湖山镇**外禁捕水域用迷魂网捕捞湖鱼二十五公斤,被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站工作人员巡湖过程中当场抓获,作案工具“迷魂网”为禁用捕鱼工具、捕捞水域为洞庭湖湖外禁捕水域。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7月3日由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站移送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有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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