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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住钦州市钦州港鸡墩头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2月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凌晨,在被告人钟某某的组织指挥下,顾某某驾驶一艘渔船搭载潘某甲等人,潘某乙驾驶一艘渔船搭载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及马某某驾驶一艘渔船搭载人员一起去到钦州湾海域,三艘船使用禁用工具共同为钟某某非法抽取螺苗。

当日三艘船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顾某某的船上扣押到贝沙混合物476包,总重为14.83吨,所含贝类主要为菲律宾蛤仔(含有少量巴菲蛤),规格为壳长0.5mm-3.0mm,密度为83只/10g;从马某某的船上扣押到贝沙混合物337包,总重为10.45吨,所含贝类主要为菲律宾蛤仔(含有少量巴菲蛤),规格为壳长0.5mm-3.5mm,密度为239只/10g;从潘某乙的船上扣押到含有螺苗的贝沙混合物292包,总重为7.1吨,所含贝类主要为菲律宾蛤仔(含有少量巴菲蛤),规格为壳长0.5mm-3.5mm,密度为646只/10g。经物价鉴定:上述从三艘船扣押的贝苗种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8980元、73150元、56800元,合计21893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福全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777****;保证人姚某某,联系电话:1387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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