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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61号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73********, 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2019年7月25日被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靖西市市郊一路边向QQ昵称为“美妙人生”(另案处理)贩毒人员以1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约100克冰毒。钟某某将冰毒用透明封口袋分装成两袋、并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装随身携带。2020年5月28日23时30分许,钟某某在本市道滘镇小河村外来住宿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钟某某身上缴获两包可疑透明晶体(经称重分别为47.04克和49.17克)。经鉴定,送检的1号透明晶体及2号透明晶体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罗友兴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毒品等物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涉案财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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