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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遂溪县**镇,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曾于2001年4月13日因抢劫罪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29日因抢劫罪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3年12月17日因抢劫罪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2月3日17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遂溪县**镇**村路口的**附近,以现金人民币9000元向一名叫“烧猪”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购买了两小包可疑毒品,并将上述两小包可疑毒品放置在上衣口袋中,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的一小包可疑毒品净重4.861克、一小包可疑毒品净重9.977克,共计净重为14.838克。

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分别检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搜查决定书及清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

4.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清单;

5.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民主派出所说明;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8.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证书、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9. 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0. 被告人钟某某的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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