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钟某某将熊某某(已判决)交给他保管的枪支藏匿在其位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家中卧室的床铺上。2019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钟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张晋齐
检察官助理:杨 舒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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