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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畲族,文盲,务工,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钟某某以其本人为会首,以会首优先无息获得全体会员所缴基本会金,会员逐次缴纳基本会金,会首收取会款后依据投标利息的高低确定会员收会顺序,将会金支付给收会会员,收会会员收取会款后按期支付标息的方式,在福鼎市前岐镇召集林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等人组织了2场民间标会。2016年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无力继续运转其组织的民间标会,造成相关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341800元(币种下同)。其中,林某某损失36000元、张某某损失40000元、郑某甲损失19000元、杨某某损失18000元、郑某乙损失18000元、李某某损失18000元、蒋某某损失48000元、周某某损失40800元、吴某某损失18000元、郑某丙损失18000元、丁某某损失32000元、雷某某损失36000元。

另外,被告人钟某某作为会员参加他人组织的民间标会,透标后未继续支付会款,给相关会首造成损失计71000元。其中,吴某某损失11000元,丁某某损失6000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镇**村一工厂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民间标会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组织民间标会等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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