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58********,满族,初中文化,系铁力市**乡**村**,住该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铁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农用车在铁力市王杨乡北河村承包的林地内,开垦成耕地,造成21.8亩林地土地用途改变,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在被占用林地内补栽了树苗。
2019年9月26日,铁力市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钟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破经过、合同书、林权证等;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1. 被告人钟某某现住铁力市**乡**村。
2. 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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