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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2********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敦化市**镇,住敦化市**镇****屯。曾因犯盗伐林木罪2007410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因犯诈骗罪,2019126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3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31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7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期间,在敦化市**林场**林班**小班,被告人钟某某为了种植农作物,在未经林业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农用车非法开垦林地13.37公顷。经延边林业科学院鉴定,2013年至2019年期间,钟某某在敦化市**林场辖区**林班**小班(2007版林相图、2017年版林相图为**林班**、**小班)内共计开地种植农作物面积13.37公顷,合200.55亩,开地种植农作物的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导致林地原生植被灭失,并造成污染,属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线索移送函、线索移送清单、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现场平面图、牧业用地委托经营书、委托经营明细表、委托牧业用地合同、委托牧业用地改变用途统计表、平面图、林地清收花名册、耕地管理台账、土地承包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农户补贴表、土地确权测量表、土地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公示表、吉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航拍卫片图、林相图、鉴定聘请书、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收费许可证、鉴定材料、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刑满释放证明书、技术勘验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情况说明、死亡证明、案件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收据、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二)证人韩某某、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延边林业科学院司法技术鉴定报告;

(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喜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被破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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