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幢**单元**-**。因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射钉枪、钢管、瞄准镜、消音器等枪支零配件,然后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单元**-**的家中,利用砂轮机等工具将购买的枪支零配件改造成一把用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单元**-**其家中提取并扣押其非法制造的火药枪一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射钉枪等配件改造的火药枪系枪支,且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购买枪支零配件的手机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泓源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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