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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25194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营子**组。无前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告诉扶贫干部宝某某自家仓房中存放着20多年前探矿时剩余的爆炸物,并让宝某某帮忙上交至有关部门,后宝某某立即报警。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民警到场后依法扣押6公斤疑似炸药、36枚疑似火雷管。经鉴定,钟某某非法储存的疑似炸药为具备起爆性能的工业粉状铵梯炸药,疑似火雷管为具备爆炸性能的工业火雷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等;

2.证人宝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红旗化工有限公司鉴定书、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储存工业粉状铵梯炸药6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储存工业粉状铵梯炸药6kg,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因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丹丹

检察官助理:宋岳锴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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