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2********,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龙南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和爆炸物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买卖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枪支散件后组装成一支枪支(经鉴定,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7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了940发气枪铅弹。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江西省龙南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其家中缴获上述铅弹940发和气枪1支及其他枪支散件,后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增城区**镇**村**路**号**房再次被抓获,并当场在上址缴获黄色粉末35.54克、淡黄色絮状物21.66克和白色絮状物1320.1克(经鉴定,均为硝化纤维素(硝化棉),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序号9.1爆炸物);褐色颗粒状物77.24克、灰色粉末与颗粒状物92.16克和米黄色粉末42.64克(经鉴定,均为爆炸物品,均是发射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弹药(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弹药和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某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共8册、光盘19张。
3.缴获的枪支2支、铅弹940发、爆炸物和部分枪支散件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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