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淘宝商城注册了一个叫“十分淑女”的淘宝店铺,主要经营减肥药、保健食品和美白护肤品。从2018年6月20日开始,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向河南藉人员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共40组(分为早、晚各一瓶)名称为“瘦身小丸子”的减肥药(包括胶囊和片剂)。该药是花某某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大美酱”、“阿阮”等人处购买,用自己在淘宝商城定制的瓶子和标签(名称为“瘦身小丸子”)包装而成,以260元每组的价格进行销售。钟某某用自己在淘宝商城定制的瓶子和标签,将买来的“瘦身小丸子”分别重新包装成名称为“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早)”和“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晚)”的减肥药,以每组478元不等的价格,并用“独家饱腹丸子”的名称在淘宝商城向多人销售,截止案发时已销售约20组。此外,钟某某还向微信名叫“瘦子的主人”(注册名:丁某某)购买了名称为“燃脂小黑瓶(排脂)”、“燃脂小黑瓶(燃脂)”的减肥药。2018年9月6日,公安人员与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钟某某住处将其查获,当场扣押了一批名称为“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早)”、“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晚)”、“燃脂小黑瓶(燃脂)”、“燃脂小黑瓶(排脂)”、“瘦身小丸子(日间)”“瘦身小丸子(夜间)”的减肥药。经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名称为“燃脂小黑瓶(排脂)”、“燃脂小黑瓶(燃脂)”、“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早)”、“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晚)”的减肥药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属于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娜
2020年2月3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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