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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5月8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4日至4月18日、自2020年6月9日至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购买 “潘婷”、“海飞丝”、“飘柔”、“舒肤佳”、“蓝月亮”、“威猛先生”、“雷达”品牌的系列商品,存放于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19号楼3单元101号其暂住地内,并对外销售。 

被告人某某于2019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在其暂住地内起获大量“蓝月亮”、“清扬”、“力士”、“OLAY”、“潘婷”、“海飞丝”、“沙宣”、“飘柔”、“舒肤佳”、“威猛先生”、“雷达”品牌的系列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涉案物品已由本院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洗发露、洗手液、沐浴露等;2.书证: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上海庄臣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核准续展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兵

检察官助理 韩振荣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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