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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重婚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玉龙县**村**组,住昭阳区**乡**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5年离家出走,在没有与其丈夫付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昭阳区**乡**村**组的钱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左右,并与钱某某育有一名子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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