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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之二。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三轮车搭载黄某某及被害人伍某某从高州市中山路往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高州校区行驶,途经高州市第八中学路口时伍某某多次叫钟某某停车,但钟某某不予理会加速行驶导致伍某某跳车跌倒造成重度昏迷,2019年10月18日经鉴定伤者伍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后经救治无效伍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死亡,2019年10月25日经鉴定,死者伍某某死因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但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2019年12月12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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