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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住**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一辆大型货柜车(车牌号鲁P****)到本市**镇**村**路**段**号**物流冻库送货,因卸货先后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保安陈某某见状便上前调解。调解期间,因赶时间,钟某某自行返回货柜车倒车,并让妻子谢某某下车电话指挥其倒车。吴某某见钟某某倒车,遂站在钟某某货柜车尾后方的**号库门前处,见钟某某倒车仍不退让,谢某某见状在电话中叫丈夫钟某某停车,钟因未听见而继续倒车直至将吴某某挤压到**号库门前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钟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证实死者吴某某符合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主动脉断裂及肝、肾等多脏器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2020年1214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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