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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贵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2016年10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6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钟某某伙同王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诸暨市***市**桥附近水库边上的老房子、**桥附近山坳里、****村水库边上等地,组织丁某某、郭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被告人钟某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吴某某等人负责抽头。期间,共计组织四场次,抽头获利共计五万元左右,被告人钟某某个人非法获利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票据、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郭某某、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钟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吴某某、曹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前两罪数罪并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钟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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