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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贪污等案)_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刑诉〔2014〕31号

被告单位蚌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91****,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诉讼代表人常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52********,汉族,蚌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号**单元**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码340303195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蚌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任蚌埠市某某局副局长并兼任蚌埠**机器厂党委书记、厂长、蚌埠某某设备厂、蚌埠**厂法定代表人、厂长,住安徽省蚌埠市**花园**号楼**单元**室。系蚌埠市**人大代表,2013年12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蚌埠市公安局对钟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月23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侦查部门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高利转贷罪,于2014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01年,蚌埠**机器厂(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同年4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被蚌埠市人民政府聘任为某某机器厂厂长并仍兼任该厂主管部门蚌埠市某某管理局副局长。7月20日,某某机器厂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10月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某机器厂破产还债。在破产清算期间,蚌埠市某某管理局决定成立蚌埠**厂(国有企业、生产自救性质)钟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厂长,同时钟某某担任蚌埠某某设备厂(原某某机器厂的分厂,未纳入破产范围)法定代表人、厂长。期间,某某为达到零资产收购某某机器厂的目的与破产主审法官年某某勾结,操纵破产清算活动。清算组入驻某某机器厂后对该厂资产进行接收、管理、清理,2001年10月18日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某某机器厂破产清算组的委托对账面7646.660677万元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资产为3254.861616万元。后破产清算组委托蚌埠市拍卖行对某某机器厂评估后资产进行拍卖,在此过程中,钟某某与年某某、破产清算组组长殷某甲、成员殷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商议与拍卖行人员串通,操纵拍卖活动,同时钟某某指使门卫阻止竞买人进厂看拍卖标的,导致无人参与竞拍,造成资产四次流拍,三次大幅度降价至1000万元。2002年12月17日,钟某某与年某某、破产工作指导组组长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制定《蚌埠**厂改制预案》,预案隐瞒了某某机器厂在拍卖过程中资产缩水的真实情况,导致市经济和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在开会研究时通过了该改制预案,由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批复同意,后按照批复要求某某机器厂破产资产被蚌埠市人民政府收购注入蚌埠**厂和蚌埠某某设备厂。2002年12月31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与钟某某持股的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筹建,钟某某持股97%)签订收购合同,以新企业承接蚌埠**厂和蚌埠某某设备厂账面2410.9万元(包括破产资产作价1000万元)总资产,负担企业3635.67万元债务,承债方式收购出现的1224.79万元负资产,政府承担500万元,其余部分从原某某机器厂的应收账款中解决。1200万元收购价款从3635.69万元中折抵。通过上述方式蚌埠**厂和蚌埠某某设备厂(包括破产资产)被钟某某持股的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致使2254.861616万元的国有资产被其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出具的钟某某个人履历、蚌政人字(2001)9号蚌埠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协议书、蚌埠**机器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公告、蚌埠**厂改制预案、收购合同等相关书证;

2.证人年某某、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蚌埠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行贿罪

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人民法院法官年某某在蚌埠**机器厂破产改制过程中,为其收购该厂提供的帮助,承诺给其人民币300万元,2010年双方约定钟某某通过向某某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某某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款利息支付给年某某,由年某某每次扣除约定数额后,直接将剩余利息款交给钟某某或转入钟某某妻子李某某的账户,至2013年上述款项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财务明细表、记账凭证、交通银行记账回执、进账单、财务说明、年某某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年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期间,于2003年至2012年,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财务人员虚列工资支出1889.62万元,并将1800.0322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说明、审计取证单、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银行对私账户交易明细、工资结算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期间,于2010年2月至2011年9月,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资金4300万元借给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盈利活动,所生利息1660.1万元均转入其和妻子李某某个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明细表、记账凭证、交通银行记账回执、进账单、财务说明、年某某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年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常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五、高利转贷罪

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期间,于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以公司生产购买原材料为名,先后四次以6.5‰、5.5‰的月息从某某银行蚌埠分行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后以15‰的月息转贷给蚌埠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钱某甲使用,所获违法所得103.007385万元均归其个人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入账凭证、对外转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情况、付息凭证、蚌埠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经理高某某《华隆转款事项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甲、钱某乙、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被告单位蚌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钟某某,指使钟某甲、钟某乙(均另案处理)找人为某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非法抵扣税款。至2012年6月,某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共接受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8份,价税合计3518.336347万元,税额511.21126万元,均已申报抵扣税款。某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25日、8月7日,退交了上述的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178份及相关单位账、凭证等相关书证;

2.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案发后,中共蚌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被告人钟某某人民币8600万元及黄金、玉石等物品,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周某某、常某某、曹某某各退缴股份转让所得200万元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本院依法查封其位于海南省某某县、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市房产共计6套。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蚌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8.336347万元,税额511.21126万元,均已非法申报抵扣税款,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人民币2254.8616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300万元;在担任蚌埠某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蚌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列工资支出,侵吞单位资金人民币1800.0322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4300万元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07385万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飞

2014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拾伍册

3、光盘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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