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71********,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组,住山东省蓬莱市**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3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95********,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住山东省烟台市**街道办事处**建筑工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8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1月1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将麻古从云南带到烟台,并向钟某乙(另案处理)贩卖麻古4包,共计800粒。
钟某乙购买麻古后,因害怕被家人发现,将麻古存放于被告人李某某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村的租房内。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麻古,共计20粒。2020年1月10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租房内查获191粒麻古,共计18.57克,经检验,查获的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岗
检察官助理:牟俊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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