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花园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15组徐侠家,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包子,得现金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小凤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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