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铁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6日中午12时许,杜某某向被告人钟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30元,钟某某从“小飞哥”的男子手中购买了4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小飞哥”将重约0.3克冰毒用纸巾包好放在武冈市龙田路中石化加油站的窗台上面,将藏匿毒品的地点拍摄视频发送给钟某某,后杜某某根据钟某某发送的图片找到藏匿的毒品。
2.2020年10月16日18时许,杜某某向被告人钟某某求购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0元,钟某某从“四麦一”的男子手中购买了400元冰毒,在武冈苏荷KTV附近等待杜某某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钟某某身上查获1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量,连皮重0.513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户籍资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的证言;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第二次贩卖毒品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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