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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黑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还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月16日、2015年8月14日分别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二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因患严重疾病,2020年2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4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钟某某收取400元毒资后将一包重约0.7克的冰毒、麻古,放在娄底市中心医院A区4楼楼梯间并告诉吴某某地址,其后该毒品由吴某某取走。

2.2019年7月的一天,吴某某和秦某某驾车到被告人钟某某位于双峰县**镇**村**组的家中,以340元的价格在钟某某处购买了重约0.7克冰毒、麻古。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犯罪后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16938****、1877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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