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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老*头,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5********,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祥云县**号。租住于祥云县**。1994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1993年开始吸食毒品至今,期间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在2020年年初至2020年07月08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将自己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一部分供自己吸食,一部分分装成零包向吸毒人员王某、杨某芳、杨某林(吸毒和贩毒)、张某等人多次进行贩卖。

2020年7月8日14时许,在祥云县祥城镇城东一巷道内,被告人钟某某被祥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钟某某裤包内查获并扣押了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砣(经称量,净重0.48克);从钟某某身上查获并扣押了其本人使用的蓝色vivo牌直板智能手机一部(内置手机号码1820692****和1596908****);在钟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茶几下查获并扣押了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砣和1个零包(经称量,净重0.86克)、毒品冰毒可疑物片剂一管(4片,经称量,净重0.37克),在鞋架旁一盒子内查获并扣押了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4个(经称量,净重0.21克)。以上海洛因可疑物合计净重1.55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0.37克。

经大理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冰毒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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